行业资讯 2026-03-09 21 阅读 0 推荐

胖东来直播侵权案终审落幕,明确商家与达人共同侵权责任

备受关注的胖东来直播侵权纠纷案近日迎来终审判决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双方上诉、维持原判,明确了直播带货中商家与带货达人的共同侵权责任,打破了商家“只供货、不担责”的误区,为直播行业的商标保护与不正当竞争治理提供了典型判例,对规范直播带货行为、维护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。

据悉,该案源于部分商家及带货达人借助胖东来的品牌知名度,在直播带货中打着“胖东来同款”“胖东来平替”等旗号,推广销售相关产品,其中郑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一款月饼,通过多名带货达人在主流直播平台反复提及“胖东来”相关字样,短期内销量破百万件、销售额超两千万元。胖东来认为相关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,遂将涉事商家、带货达人等诉至法院,索赔五千余万元,引发行业广泛关注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,未认定商标侵权及包装装潢侵权,仅认定涉事商家与带货达人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,判决商家赔偿三百万元、涉事带货达人赔偿十万元,驳回胖东来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胖东来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且应认定商标侵权,涉事商家则主张自身不构成侵权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终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直播带货中,商家与带货达人通过平台建立委托推广关系,商家对达人的推广内容具有审核、管理权限,若未充分履行管理义务,导致达人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,商家与达人应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,不能以“达人自主创作”为由逃避责任。该案中,涉事商家虽辩称已提醒达人不得误导消费者,但直至取证时,平台上仍有大量达人发布包含“胖东来”字样的侵权内容,商家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、拉黑违规达人,属于放任侵权行为,应与达人共同承担责任。

法院明确,商家作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受益者,享受达人推广带来的销量与利润,就必须承担对应的管理责任,不能一边借助知名品牌流量获利,一边逃避自身义务。此次终审判决不仅明确了商家与达人的责任边界,也警示所有直播从业者,直播带货并非“法外之地”,蹭知名品牌流量、做虚假宣传等行为,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业内专家表示,该案作为直播带货领域的典型侵权判例,对行业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。随着直播电商监管的不断强化,商家与带货达人的合规意识需进一步提升,商家应建立常态化的达人推广内容审核机制,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禁止违规宣传行为;带货达人则应坚守合规底线,不盲目蹭流量、不做虚假宣传,避免触碰法律红线。此次判决将进一步遏制直播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乱象,推动行业向合规化、规范化方向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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